在
公司法的制度体系中,我们所提及的“未履行
出资义务”,通常是指公司股东未能按照
公司章程所制定的
出资方式、出资额度以及
出资期限,将相应的货币资金或非货币资产等实质性的资源投入到公司的运营之中,兑现自己对公司所做出的
认缴承诺。
这种情况可能会出现多种情况,如股东完全未出资,即其并没有向公司实际交付任何形式的资金或资产;股东未足额出资,即股东交付给公司的资金或资产相较于他应缴纳的数额还有存在差距;股东未及时出资,也就是说股东并未在规定的时段内履行完出资的义务;亦或者是股东出资的资产并不符合与其在公司章程中所做的约定条件,例如这些资产的质量与价值都无法达到公司章程设定的要求等等。
当有股东存在这样的未履行出资义务问题时,他们需要向公司全额追缴他所需缴纳的那部分资金或资产,并且还要对那些已经按照预定的时间且全额缴纳了自身出资的股东承担相应的违约
赔偿责任。
公司或任何其他利益相关者都有权要求存在上述未履行出资义务现象的股东立即履行他们应尽的义务,如果需要的话,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寻求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