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诸法庭进行
离婚第二次
起诉时,法院作出判决的重要考虑因素主要包括:夫妻之间的感情关系确实已经破裂并且没有任何和解的可能性。
倘若出现了如下几种情况,那么通常会做出离婚的判决:其中一方
当事人存在诸如
重婚、与其他异性共同生活、实施
家庭暴力以及虐待或者遗弃
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行为;由于情感上的
矛盾纠纷而导致正式
分居达到或超过两年时间;当其中一方被宣布为失踪人口,而另一方则提出
离婚诉讼请求的时候;经过人
民法院的审理判决不准许离婚之后,如果双方当事人仍然处于正式分居状态达到了一年之久,并且其中一方提出了新的离婚诉讼请求的时候。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是否做出离婚判决并非仅仅根据婚姻起诉次数来决定,尚需要综合考虑到各方当事人的陈述言辞、提供的
证据材料等多方面因素进行评估判断。
譬如说,即便已经是第二次向法庭
提出离婚诉讼请求,只要未能充分证明夫妻之间的感情关系确已破裂,那么法院仍有可能作出不同于离婚的判决。
总而言之,关键之处在于所提交的证据能否有力地支持
感情破裂这一核心论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