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启动
诉讼离婚的审理过程中,根据现行
法规,法院必须依法确保通知原告有关庭审的日期及时间安排等关键性信息。
通常情况下,法院将会通过以
传票这样一种具体的法律文件来进行通知,注明详细的开庭日程和会议地址等内容。
依照法定的程序,送达传票的方式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以及转交送达等多种选择,其中也可能涉及到公告送达的情况。
若原告在接到传票后,未能提供合理的理由而拒绝出席庭审,那么法院有权将其视为自动撤回
诉讼请求;然而,假如被告提出反诉的请求,法庭会在原告缺席的情况下作出裁决。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因为
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突发疾病或其他不可预见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按时到达庭审现场,他/她可以向法院申请
延期开庭。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无论采用何种送达方式,最终的通知应该送达到原告本人或者
代理律师手中,并确保他们能够充分了解并接受相关的信息。
因此,原告务必密切注意自己得到的任何关于庭审的通知,并确保准时出庭,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