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遇到此类情形时,大多数情况下它并不符合混合销售的定义。
我们需要明白,所谓的“混合销售”实际是指一种销售活动同时包含了商品及服务两类性质的内容。
就如同酒厂出售白酒时收到的
包装物押金,如果这笔账款尚未到期或者只超过一年的期限,那么此部分金额并不纳入当期销售收入中进行课税。
然而,一旦超过这两个时间限制,则必须将其计入销售收入范畴进行
纳税义务的核定。
关于运费问题,如果酒厂在销售白酒过程中承担并向买方收取这项费用,那么它就属于价外费用,应该被包含在销售收入内作为计税额的依据;反之,若运输业务由第三方完成并且酒厂仅有代付的角色,则该支出不应被视为价外费用。
所以,分析每宗具体交易及其相关合同细则成为了决定交易性质是否为混合销售、进而确定
税费计算方式的关键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