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妇
离婚后,
探视权乃是未独立
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的法律所赋予的固有权益。
关于探视权的详细行使方式及时间安排,往往需经由双方友好协商以达成共识;然而,倘若此一协商过程未能取得圆满结果,则牵涉到的任何争议可提交由人
民法院作出公正判决。
在此审判程序中,人民法院将立足于维护子女身心健康成长、保障其合法权益为根本宗旨,同时兼顾考量未成年子女的实际年龄、个人意愿以及父母各自的居住环境、工作状况及其他相关因素进
行权衡并择优裁断。
一般而言,探视方式既包括具有探望性质的探视,如设定固定日期进行见面或者短时间共处;又含有令未成年子女在固定时段适应与未独立抚养方共同生活的逗留性探视方案。
然而,若直接抚养方在合理范围内故意阻碍另一方实现探视权,则被拒绝一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
强制执行申请。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如此,这并不意味着法院会擅自决定将未成年子女直接交付给未独立抚养方抚养,而是常用的执行方式仅限于对于阻碍者实施
警告、罚款等惩罚性责任承担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