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
著作权中包括
署名权、修改权以及保护作品完整权三项重要权益的保护期限是没有任何限制的。
对于公民独立创作的作品,其所蕴含的发表权、
财产权中的复制权、发
行权、出租权及展览权等各项具体权利的保护期限设定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的五十年整,即截止至作者离世后的第五十个自然年度的最后一天,也就是 12 月 31 日这一天。
而对于
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以及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所包含的发表权与财产权(仅限于署名权以外的部分)的保护期限则设定为五十年整,截止日期同样为作品首次公开发表后的第五十个自然年度的最后一天,即 12 月 31 日。
然而,如果该作品在创作完成后的五十年内并未被公开发表过,那么依据本法的规定,将不再对其进行保护。
此外,对于电影作品以及采用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而言,其所包含的发表权与财产权的保护期限同样设定为五十年整,截止日期同样为作品首次公开发表后的第五十个自然年度的最后一天,即 12 月 31 日。
但是,如果这些作品在创作完成后的五十年内并未被公开发表过,那么依据本法的规定,同样将不再对其进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