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
离婚案件的
当事人应亲临法庭参加
诉讼活动。
然而,在特定情况下,如当事人身处境外且因客观因素无法返回国内等,经过法院批准后,其可不必亲自出庭,而是由被
委派的
代理律师进行替代性诉讼。
此种情况下,离婚案所牵涉的身份关系之确立以及当事人对于婚姻状况的真实意图与情感倾向的确立,均需要当事人亲自阐述与表态,以确保法院能够全面掌握相关的关键
证据与事实。
在此前提下,如果您确实有不可抗拒的特殊原因而无法亲身到达现场,必须事先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同时详细陈述理由,然后由法院依法裁定其是否予以批准。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成功获准缺席审理,当事人也不能完全不参加任何环节,在某些关键时刻更换而言之,还是有可能需要您本人亲自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