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的法制体系中,
夫妻离婚之后,原则上可以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并履行对子女的
监护和养育职责。
这里所指的“
共同抚养”,实际上是双方向孩子提供生活照顾、学习指导以及安全防护等责任的共担方式。
这种方式对于儿童来说,有助于其从家长那里得到更为全面且深厚的关心与支援。
然而应当铭记,在实行共同抚养的同时,必须把双方的权益及各自应尽的责任清晰地界定出来,比如,需要明确好孩子的日常起居问题、教育计划的制定及其执行、
抚养费用的承担等等。
为了确保整个过程的合法性和严谨性,强烈建议当事双方能够通过友好协商,签署内容详尽且明确无误的监护协议,并在必要的情况下,向当地法院寻求对该协议的审查与认可乃至修订。
如果经过深思熟虑之后,依旧无法就共同抚养的相关事宜取得共识的话,法院将依据孩子的年岁、个人意愿、父母双方的
抚养能力及现实状况等多方面因素,来认定义务归属问题,然而即便未能获得
抚养权的一方也须继续承担对
未成年人的教养责任,其中包括抚养费用的支付、
探视权益的行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