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之规定,
劳动者享有提前三十天以
书面形式提出解约申请的权利,用以
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而在您提前一个月已履行书面告知的前提条件下,无论是领导层对您的辞呈持有否定态度还是未予批准,都无法妨碍您依法行使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力。
在此过程中,您务必确保
辞职申请已经以书面形式
递交至用人单位,同时妥善保存相关
证据,如邮寄凭证、电子邮件发送记录等等。
若领导层拒绝接受您的辞职请求,并且在您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完成
离职手续时设置各种阻碍,例如
克扣工资、拖延办理离职手续等行为,您可向当地
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或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
申诉,以此来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
总而言之,只要您严格遵守法律
法规所规定的提前通知义务,便有权在法定
期限届满之后依法离开工作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