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破产财产的界定,通常涵盖以下几大范围:首先,列入破产财产中的先决条件是必须是于破产宣告之日,企业仍继续持有及控制的所有资产,包括固定资本、流动资金,以及无形的权利、
专利、
商标等各类有形与无形价值;其次,从破产宣告之日直至
破产程序结束这一期间所获取到的一切财产亦被纳入破产财产范畴,其中包括通过对
债务人的
追讨所取得的财务资源,也包括因破产
企业债务人的偿还或财产持有人自愿交还给破产企业所带来的财富积累;再次,破产企业应有的其他
财产权益,例如,那些破产程序终止时仍处于未到期阶段的财产索求权,亦悉数归入破产财产之中;最后,那些作为
担保品的财产,若其价值高于其所提供担保的
债务金额,那么超出部分亦将成为破产财产的一部分。
值得指出的是,对于对破产企业的特定财产拥有担保权益的权利人而言,他们有权就该特定财产享受到优先受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