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私自伪造
公司印章的案件进行定罪时,并非必须要找寻到被
伪造的印章原件。
定罪的核心理念主要在于确
保证据之间能够构建起一个完整且无懈可击的
证据链,以足以支持有关
犯罪事件的真实性和严肃性的认定。
相关的证据可能包含了
证人的陈述、
物证、书面证词以及专业技术人员出具的鉴定报告等等。
例如,若有可靠的证人能够确切证实某个人已经实施了私自伪造公司印章的行为;抑或是在各种相关的书面证据中清楚地揭示出这个人是如何利用非法获取的印章进行各种
违法活动的话,那么即使我们暂时还未能真正找到那个被伪造的印章,同样可以作出对这个犯罪者的定罪裁决。
然而,在大多数情况下,如果我们能够成功找到并确认那个被伪造的印章,无疑将会为整个定罪过程提供更具说服力的证据支持。
这是因为,印章本身作为一种直接的物证,能够直观而清晰地展示出
犯罪行为的存在。
总而言之,对于是否能够对某个犯罪者进行定罪的判定,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并根据所有相关证据进行全面评估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