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企业以无理原因解雇员工的话,针对员工剩余的
年假权益的赔付问题,其核心在于对未使用年假的薪资补偿。
依据现行的法律
法规,当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之间的
劳动合同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如果雇主在当年度内未能合理安排劳动者享受到法定应得的年假休息权,那么它就必须依照劳动者在该年度实际工作的时间来计算出应休而未休的年假天数,并且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
未休年假工资报酬。
具体的计算方式如下:首先,用当年度在用人单位已经渡过的日历天数除以 365 天,得出的结果乘以劳动者全年应该享受的年假天数,然后减去当年度已经被安排的年假天数。
最后,所应支付的未休年假工资报酬为每日工资收入的 300%,这其中还包括了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正常工作期间所支付的工资收入。
换句话说,就是需要额外支付给劳动者 200%的工资作为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