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被划入
经济犯罪的体系之中。
所谓经济犯罪,系指在社会经济运作的各个环节,诸如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等领域里,人为追求不合法益,有意识地违反国家制定的经济、行政
法规,对国家正在实施的经济管理活动产生实质性威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规定需接受
刑事处罚的各类行为。
其中,
挪用资金罪,主要针对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这类人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利用自身特有的便利条件,擅自将本单位的资金挪为己用或者借予他人使用,且涉及金额达到较大规模并超过三个月未予归还的,或者虽未逾越该时限,但所涉金额较大且用于从事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均构成挪用资金罪。
这种
犯罪方式,严重侵犯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对资金的合法
使用权,扰乱了有序的市场经济运行秩序,无疑与经济犯罪的总体特性紧密契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