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制度所规定的原则,当用人单位决定
解除劳动关系之时,倘若
劳动者仍持有未使用的带薪
年假权益,按照规范流程,必须依照该劳动者日平均
工资收入的300%作为标准,向他支付未休带薪年假的相应薪酬。
此处所谓“日平均工资收入”的数额,以劳动者过去十二个月份内扣除
加班费后的月均工资总额,再除以每月应计薪天数(即21.75天)为基准进行计算。
然而,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假如用人单位已经妥善安排了劳动者享受带薪年假,而劳动者出于个人原因,以
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放弃年假休息的权利,那么用人单位在这种情况下,只需向劳动者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即可。
总而言之,关于具体的补偿标准与方式,应当结合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工资水平以及用人单位内部的相关规章制度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且深入的评估与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