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医疗纠纷案件的审判过程中,所普遍执行的证明标准为“高度盖然性原则”。
这意味着,作为原告的
当事人须提供有力的
证据以说服法官坚信其所提出的
诉讼请求确实存在的可能性远高于其不应存在之概率。
一般而言,原告的职责在于证实
医疗机构确实存在过失,且该过失与其所遭受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因果联系。
然而,鉴于医疗行为本身所具备的高度专业化及复杂性特征,往往需要借助于医疗
鉴定程序来明确各方的责任归属。
倘若医疗机构故意隐瞒或拒绝向法庭提供与争议相关的
病历资料,从而导致无法进行必要的鉴定工作,那么法院很可能会据此推断出医疗机构负有过错。
反之,医疗机构如欲证明自身并无过错,就必须提供充足的证据支持,例如完整且规范的病历记录以及所有诊疗操作均符合相关规定的相关证据等等。
总的来说,医疗
纠纷案件的证明标准相对于其他类型的案件而言,无疑是相当高的,对双方当事人的
举证责任也有着更为严格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