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对于一般的
刑事案件嫌疑人,
刑拘期限为37天;倘若在此期限内,相关
证据仍旧无法用于证实嫌疑人的罪行,则应当无条件释放该罪犯嫌疑人。
公安机关有权利对
被拘留的人员中,那些涉嫌需进行
逮捕处理者,在其
拘留满三日后的七日内,提交请求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及
批准逮捕。
如在
诉讼过程中有特殊状况发生,可申请延长审批时间,最长不超过一至四个工作日。
如涉及到
流窜作案、数度作案以及团伙作案的重属于性嫌疑分子,提交请求审查批准方的时间则可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公安机关关于批准逮捕请求书的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之裁定。
而若人民检察院
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则须在接到通知之后立刻释放该犯嫌者,并在释放后将执行情况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备案、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