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农村自建房在
离婚诉讼中的分配问题时,需要全面考虑多种因素以做出合理判断。
首先要明确的是,这房子的所有权到底属于哪一方?是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抑或是一方在婚前购置的个人物品。
若是
夫妻共有财产,那么在
离婚时,双方有权利就其归属进行商议,如无法达成共识,则由法院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实际情况进行裁决,其中可能涉及到的考量因素包括建造房屋时双方的
出资比例、各自为家庭所做的贡献度、住房需求等等。
反之,如果这座自建房在
结婚前已经由某一方购买且合法登记在他/她名下,那么按照法理而言,它仍然应归原所有者所有。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在婚后这栋房屋有过共同
还贷或者经过了重大的修缮、增建等升值活动,另一方在此阶段中所付出的努力和贡献达到一定程度,很可能具有获得相应补偿的权利。
总的说来,农村自建房在离婚诉讼中的
财产分割问题颇为繁琐复杂,每一起事例都必须结合具体情况进行深入细致的权衡与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