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
医疗纠纷的案件之中,用于支持原告诉求的
证据材料,往往涵盖了各种类型的文件例如
病历、诊断证明、
医疗费用清单、检查报告等等。
然而,以下几类并不被视作医疗
纠纷案件中的正式有效证据: 那些与医疗行为本身并无直接关联的患者自我陈述或者主观推断猜测;未经过正当法律程序取得的
医疗机构内部讨论记录材料;来源无从查证、且难以确认其确实性的所谓"证据";以及非医学专家自己手工制作,缺少科学根据并且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医疗分析材料等等。
值得留意的是,对于证据的有效性和相关性进行判断时,应当参照具体适用的法律
法规和司法实践对于证据的认定标准。
总而言之,任何用以支持
诉讼主张的证据都必须具备合法性、关联性以及真实性的特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