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之后的侦查
羁押期间,原则上应限定在两个月之内。但若是案情过于复杂,到期无法完结的案件,可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请求批准,延长一个月的时间。然而,以下几种情况可经过省级、自治区以及直辖市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决定,延长至四个月:
1. 交通极为不便且位于偏远地区的重大及复杂案件;
2. 严重的
犯罪团伙案件;
3. 流串作案性质严重、极其复杂的案件;
4.
犯罪涉及面广泛且取证工作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对于那些
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10年以上
有期徒刑的案件,倘若依照规定延长羁押期后依然未能完成侦查,省级、自治区以及直辖市级人民检察院还可以再次批准,延长至6个月的
侦查期限。倘若由于突发的特殊状况导致案件在较长时间内不适宜交付审判——特别是那些极其复杂而又极其重要的案件,经最高人民检察院上报并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延期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