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之解除期限视具体情形不同而有所差异。通常情况下,若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对已
拘留之人实施
逮捕措施,须在拘留期内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并等待审核批准。但在特定情况下,此项申请审核批准的期限可根据实际需求延期一日至四日。对于那些涉嫌流窜犯案、
多次作案、
团伙犯罪等恶性嫌疑者,其提请审核批准的时限更可追加至三十日。在此期间,人民检察院应于接受公安机关发出的
批准逮捕申请书后的七日内,做出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的决策。若人民检察院决定
不批准逮捕,则公安机关应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嫌疑人,并将执行情况随时通报给人民检察院。对于若需进一步开展侦查工作且符合
保释候审或监视居所条件的嫌疑人,依法应对其实施保释候审或
监视居住的措施。综合来看,刑事拘留最长期限为一般不超过个月,即37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