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
逮捕之后,侦查部门对
犯罪嫌疑犯进行
羁押期间,通常情况下不得超过两个月之久。但对于案情较为复杂,且在该期限内无法完成调查工作以达到结案标准的特定案件,可以向上一级别即省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延长一个月的
羁押期限。然而,在此基础上还需注意以下情况,即如果案件涉及到特殊地域环境,如交通极为不便的偏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或者是涉及到重大
犯罪团伙的案件,以及
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等,这些案件都需要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决定,方可将羁押期限延长至四个月。此外,如果
犯罪行为涉及范围广泛,取证过程中面临诸多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决定之下,将羁押期限延长至六个月。最后,若
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那么在按照上述规定延长了羁押期限之后,仍然未能完成侦查工作并达到结案标准的,则可再次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将羁押期限延长至八个月。总而言之,公安机关在执行逮捕时所能使用的最长羁押期限,一般来说为七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