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代位权之诉的处理过程中,
债权人以其个人名义提出申请乃法定义务。依据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当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
期限届满之后,若
债务人为规避还款义务而怠于积极行使其相应的到期债权,以至于给债权人带来物质或精神上损害者,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向有
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提出
申诉,请求法庭赋予其担任代位人的资格,从而代表债务人对次债务人行使债权。然而,为确保司法公正,债权人请求
代位诉讼时需充分满足若干必要条件。首先,债权人所持有的针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具备合法性;其次,债务人确实存在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事实且此举对债权人构成了实际利益侵害;再者,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应属到期;最后,债务人享有之债权不应专属其个人,即不属于依法不能
由他人分享之范畴。总而言之,
代位权诉讼的对应发起方乃是债权人,其
诉讼宗旨在于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