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所需时间的规定一般为七个工作日。公安机关若认为
被拘留者有必要进行
逮捕,应在
拘留期满后的三个自然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予以审查和批准。在遇有特殊情况时,申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可延顺1到4个工作日。对于那些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及
结伙作案等严重情节的犯罪嫌疑人,其申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则可延长至三十日内。而人民检察院在接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逮捕申请后的七个自然日内,应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如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则公安机关必须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释放相关人员,并将实际执行情况及时通报给人民检察院。对于存有继续侦查必要性并同时符合取保候审或
监视居住条件的,相应地依法采取取保候审或
监视居住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