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庭审顺利进行完毕之后,如果出现了新的
证据材料,那么具体
处理方式将依赖于实际情况的变化。例如,如果新增证据的获取是在
一审诉讼程序有效期内便可行使但却因为各种
不可抗力因素未能及时获得,亦或是在一审诉讼程序完结之后才被发现的情况下,被告方或原告方应当在一审庭审活动结束之前或法庭辩论环节宣告落幕之前,向审判机关提出这个新增证据。倘若在
二审程序之中,被告方或原告方在一审庭审活动结束之前没有提及到任何新增证据,那么
二审法院或许会根据承办案件的具体情景来决定是否准许认可这些新增证据。如果新增证据透露出的信息足以推翻原先作出的判决结果、裁定意见,那么法院通常情况下都将会依照法律
法规之规予以采信;然而,如果被告方或原告方由于
故意行为或者严重疏忽导致其未能在法定期限之内提供重要证据,那么法院将根据具体事例的性质分别采取教育
警告、罚款等相关措施。总结来说,新增证据的提供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条文所规定的程序与准则,以此来保障案件能够得到公平、公正地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