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中的法院
管辖权概念,是指在涉及
行政强制措施的
法律纠纷中,应由何处的人
民法院行使相应的司法审判权力的范围限定。在通常情况下,此类法定行政
纠纷往往由做出
行政行为的
行政机关所处之地的人民法院所
管辖;然而针对已进行
行政复议的案件,其管辖法院亦可由行政
复议机关所在地区的人民法院来负责审判。倘若是因不服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而提出的
诉讼请求,则由被告所在或原告所在的人民法院具有审理此案的权限。需要注意的是,此处的“原告所在地”不仅仅局限于原告的
户籍所在地,还包含了原告的长期居住地以及被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地点在内。当遇到多个地区的人民法院均对某
起诉讼享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原告有权选择向其中任何一家法院提起
诉讼并参与审理。依照法定程序,首家签收诉状并予以
立案的法院将获得并行使对该案的审判权。所有这些关于法院管辖权的规定,皆意欲致力于保护广大与行政强制措施有关的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而确保司法审判过程得以公正且迅捷地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