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如何积极应对行政诉讼

最新修订 | 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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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行政机关在出庭应诉时应该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行政机关要撰写好答辩状;二是行政机关要整理好证据材料;三是行政机关要按期提交答辩状以及证据材料。
行政机关如何积极应对行政诉讼

一、行政机关如何积极应对行政诉讼

一是行政机关要撰写好答辩状

答辩状是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最重要的诉讼文书;

二是行政机关要整理好证据材料。

行政诉讼是全面审查,因此,不管行政起诉状提出哪些问题,行政机关都要提供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所有证据;

三是行政机关要按期提交答辩状以及证据材料。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二、行政机关如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机关的高层负责人员会对调查所取得的相关结果做严谨且科学的评估和审核,依据各式各样的实际情况,分别做出以下确定性的决定:

首先,如果确实存在必须接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根据其具体情节的严重程度以及其他相关因素,严肃地做出相应的正式的行政处罚处理决定

其次,如果违法行为比较轻微并且按照法律规定不应该予以行政处罚时,则不能给予任何形式的行政处罚;

再者,假如违法的证据无法支持其罪行成立的,那么就不能给予行政处罚;

最后,如果该违法行为已经构成了刑事犯罪,将会被移交至司法机关做进一步的处理。

对于那些情节错综复杂或涉及到重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行政机关的高层负责人员需经过集体深入的讨论后才能做出最终的决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是行政机关要撰写好答辩状。

答辩状是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最重要的诉讼文书;

二是行政机关要整理好证据材料。

行政诉讼是全面审查,因此,不管行政起诉状提出哪些问题,行政机关都要提供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所有证据;

三是行政机关要按期提交答辩状以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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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处罚限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限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到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屡次贪污未经处置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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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第一款限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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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判实践中,对刑事量刑与民事赔偿之间的关系认识不一致。有的认为,被告人的赔偿能力有大小,量刑有轻重,没有赔偿能力的被告人能积极筹款赔偿,是一种悔罪表现,量刑时要从轻,对被告人处以重刑的,受害人能得到更大的心理慰藉,可适当减少被告人的赔偿额。有的认为,罪犯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不可替代的,如果被告人积极赔偿,就可以从轻处罚,容易产生诉辩交易之嫌,对罪犯的惩罚也是不完全的。由于认识上的不一致,导致个案间量刑失衡的情况出现,无助于公正量刑标准的树立。对此,笔者认为:
  (一)物质损失全部赔偿不考虑被告人的赔偿能力
  《刑诉解释》第九十九条,被告人的赔偿能力一时难以确定时,附带民事诉讼可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的规定,使审判实践中,被告人的赔偿能力影响着赔偿数额的确定。实际上,除被执行死刑的罪犯外,被告人即使暂时无力赔偿,也并非永远无赔偿能力,且审查被告人的赔偿能力,是执行阶段解决的,不属审理法官该查的事实,如以无赔偿能力作出不予赔偿的判决,实际上剥夺的原告的胜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故应根据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的全部物质损失确定赔偿数额,不必考虑被告人的赔偿能力,这样既保证被害人的胜诉权,也符合民事案件审理、执行的一般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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