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事案件之中,对于
追诉时效的截止日期通常都是自
犯罪行为发生的那一日开始算起。然而,若犯罪行为存在着连续性或持续性的情况,那么其追溯时效则应以犯罪行为彻底结束的那一日开始进行计算。在对追诉时效做出最终决定的过程中,主要依托于所适用的法定最高
刑法来推断时效长度。具体而言,当法定最高刑法处于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这一范畴之时,追诉时效即为五年;倘若法定最高刑法介乎于五年至十年有期徒刑这个范围之内,那么追诉时效就应当设定为十年;至于法定最高刑法达到了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标准,追诉时效便会被设定为十五年;而当法定最高刑法涉及到无期
徒刑和
死刑这样的严重情况,其追诉时效设定为二十年。不过需要特别强调指出的是,即便已经过了二十年,但若仍被认定为必须进行追诉的情况下,有关部门需要向最高人民检察院请求批准。另一方面,若在追诉时效内再次触犯其他罪行的话,之前罪行的
追诉期限则应从实施第二次罪行的那一天重新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