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和解实践过程中,我们必须遵循一条基本原则,即不可忽视事实依据,同时更不能脱离法律准则去判断或处理问题。然而,我们需要了解的是,这其中所提到的“事实”并非虚无缥缈的概念,而是必须通过有力的
证据予以证实的客观事实。如果在缺乏必要证据的前提下却妄图指控某些事实的存在,那么法庭对于这样的案件会面临重重困境。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证据乃是确定案件事实真相的核心所在。假如无法提供充足可信的证据,法庭将会对所声称的事实真实性产生深深的怀疑。尽管如此,在一部分特定的案情中,法庭往往会通过权衡
当事人各自的陈述内容以及整个事件具体情况等因素,从而做出综合性的判断。例如,在某些专项类型的案子中,根据法律规定的
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倘若某一方因无法收集到充足证据而无法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然而对手方亦无反向的证据能够予以反驳时,法院或许会基于高度盖然性的评判标准并以此做出判决。然而,总的说来,如果某个主张毫无确凿证据加以支撑,那么它想获得法庭的支持将是相当艰难的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