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依法
逮捕之后的被告进行
拘留押留,通常来说,其时限不得超过2个月之久。但对于那些案情复杂、期限过于短暂而无法圆满结束的案件,则可以经过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准,将
拘押期予以相应延长,最多可以增加1个月。具体来说,以下情况可以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的正式批准或决定,得以延长2个月:(一)因地处偏远、交通不便等客观条件导致严重复杂性加剧的重大案件;(二)涉及到的
犯罪团伙规模较大,形势严峻,难以有效解决的案件;(三)
犯罪分子活动范围大,作案手段隐蔽,取证工作繁重且难度极大的案件;(四)影响力广泛,社会危害深重,调查取证困难的重大敏感性案件。若
犯罪嫌疑人均面临着判处10年以上
有期徒刑的严厉
处罚,依据相关
法规,尽管已经通过延长
有效期的方式尝试追查
犯罪事实,但却依然未能完成调查工作的,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度延长两个月的拘押期限。然而,如果由于特殊原因,一些重大复杂的案件在短期内并不适宜进行审判裁决,那么这些案件将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上报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申请延长其
诉讼期限,直到适宜审判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