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以不动产物为标的的
诉讼事宜,应由该不动产物所在地区域之人
民法院所具备的司法
管辖权。此乃遵循专属
管辖原则所做出的制度安排。专属管辖具备独特的排他性特征,仅限于在不动产物所在地区域内的人民法院对于此类案件享有专属审判权。举例来说,涉及
房屋产权的确立或变更的
纠纷案件、关于房屋交易的纠纷案件以及涉及
土地使用权争议等问题的案件均属于专属管辖范围之内。专属管辖的设立初衷是为了方便人民法院进行不动产物的调查与勘验工作,以便于及时且准确地查清案件事实真相,从而更好地维护不动产物的合法权益。若
当事人试图向其他非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则这些法院应当依法将相关案件移送至不动产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这样的制度设计旨在确保
诉讼程序的公正性及高效性,防止出现不同法院针对同一不动产物案件作出截然相反判决的现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