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已经在看守所渡过满三十七日的
犯罪嫌疑人而言,倘若并未能获得
批准逮捕的决定,理应予以释放;然而若果真收到批准逮捕的通知,相关部门通常会主动通知
家属。
根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对于某名获批
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有义务在落案并执行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将这一情况予以通报给此嫌疑人的家属。
当然,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例如无法联系其亲属或防范的是涉及国家安全
犯罪、恐怖活动罪等案件,反而会担心通知对办案产生不利影响而无法实现通知家属的程序。
一旦这些可能阻碍调查的情况消退,公安机关则必须立即通知该犯罪嫌疑人的家属。
因此,如果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待够三十七天还没被释放以及批准逮捕,那么通常就会向家属发出相应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