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
刑事罪行指控的案件之中,
犯罪嫌疑人为确保案件调查的公正性和透明度而
被拘留在看守所内达到35天之久,且尚未收到任何相关通知时,这通常意味着该案有可能仍然处于
侦查阶段。
一般而言,公安部门在处理被拘留人员的问题上,若认为其需被执行
逮捕措施,应在
拘留后的三个自然日内,向上报请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批准。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此期限可以延长1日至4日不等。
特别是对于那些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或团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而言,申请审查批准的期限更适当地延长至30日。
在此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从接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提请
批准逮捕的文书之日起算,在七个自然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如
家属在35天之后仍未收到相关通知,建议他们积极主动地了解案件的最新进展情况。
虽然此类情况常常导致无法获得案件的具体细节信息,但是,我们无需对此感到过度担忧,法律程序将会依照相关规定稳步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