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证据尚未充分确立之际,
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内的
羁押期限通常不会超出37个自然日。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公安机关若对已
被拘留者,认为有必要进行
逮捕,应于
拘留期满后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
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之下,提请审核批准的期间亦可相应延长1至4日。
而对于那些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或
结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其审查批准的期限可予以适当放宽,延展至30日。
人民检察院应对公安机关提出的
批准逮捕申请书在收到之后的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如若人民检察院拒绝批准逮捕,则公安机关须在接获通知后即刻释放相关人员,同时需将实施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进一步调查取证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案件,依法采取以保
证人担保或交纳
保证金形式的取保候审措施或是
监视居住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