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常规流程,公安机关对案情判处结束后,需要从移送到检察院开始计算时限,并且应当于
案件移交日期当天把相关材料全部移交给检察院。
此外,如有
犯罪嫌疑人被暂时关押以待后续处理的案件,其审结周期最多不能超过两个月。
若遇到案情曲折或时限即将到达时仍无法得出结论性结果的案件,则需得到上级检察院的批准方可适当延长一个月的处理期限。
而对于那些发生在交通极其不便利且偏远地区的复杂重大案件、大型
犯罪团伙案件、流寇式作案的复杂重大案件以及
犯罪影响范围广大、
搜集证据难度极大的复杂重大案件等四种类型的案件,若经过省级、自治区和直辖市级检察院的批准或者决定,可再适度延长两个月的审判期限。
然而,若因特殊原因导致长久以来不适宜交付审判的极具复杂性的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批准
延期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