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中,对于财务人员是否需要退还所涉
赃款,必须依据其在整个
犯罪过程中所发挥的具体作用及其所获收益状况进行综合评估与判断。
假如财务人员在知情的前提下,积极协助该公司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并为之提供了具有实质性的支持,并且还从
犯罪活动中获取了
不当得利,这种情况下,他们通常有义务将赃款予以归还。
退还赃款在
刑事审判阶段被视为一项至关重要的参考因素,积极主动地退还赃款可能会对他们的
量刑产生有利影响,即达到
减轻处罚的效果。
然而,若财务人员能够证明自身未曾觉察到雇佣的公司正在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他们并非有意参与此罪行,同时也未能实际得到任何不法的利益,则可以考虑不需要退还赃款。
但是,这需要他们能提供充足的
证据以支持他们对此类
犯罪行为的无知以及无故意参与的主张。
总而言之,对于此类复杂的问题,我们需要结合多种因素,根据相关的法律
法规以及确凿的证据进行深入分析与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