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庭审理案件过程中,被告有权向法官提交据以支持其辩护观点或反驳原告指控的
证据,但是此权利的行使需遵循严格的法律规定与程序要求。
通常情况下,
诉讼中的各被告方有义务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证据以支持他们的主张。
然而,若是因为新的事实发现等客观原因而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证据的收集并提交,或者经过由法院特别批准后,可以在审判期间,即开庭时提交该证据。
然而倘若被告未能充分说明理由,也就是没有在规定的
举证期限内存交证据,并且所提交的证据并非崭新发现的证据,则可能会被视为
逾期提交证据。
对此,法院将根据具体案情,结合延迟提交证据的行为是否真构成实质性
妨碍司法公正等因素来决定是否采纳这些证据。
如果逾期行为被认定成立,那么法院就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需要采取训诫、罚款等措施。
因此,被告在法庭审理期间提交的证据能否得到法院的认可和采纳,以及接受法院的审查与评估,取决于其提交
证据的合法性和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