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检察机关
批准逮捕之后进行的侦查过程中,对于
羁押期限的最长期限一般不应超过两个月。
然而,针对那些案情复杂且在期满时无法完成侦查工作的案件情况,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批准延长一个月的
侦查羁押期限。
此外,倘若
犯罪嫌疑人被依法判以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或无期
徒刑等重刑,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则可在原有的两个月延长期限基础上再度延长两个月,以便于侦查部门能够继续深入进行相关调查工作。
对于大部分案件而言,在经过公安机关为期三十七天的
立案调查并获得了
逮捕许可之后,通常会在大约两个月的时间内将
案件移交至检察院作进一步的审查与
起诉。
但是,具体的
侦查期限仍然需要结合个案的实际情况以及侦查工作的进展来综合确定。
在某些特定条件下,侦查期限还可能需要予以适当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