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情况下,涉及到被拘禁的人员都会被告知其拘禁期限。
就行政
拘役而言,通常会以清晰明了的方式向
当事人明确告知拘役的天数,例如,可能为 5 日或 10 日等等。
然而,
刑事拘役的期限则相对较为复杂。
公安机关在此类情况之下,如若认为必要进行
逮捕,则应在
拘留之后的三天之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
但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例如出现复杂疑难问题时,提交审查批准的时间可能行需要延长一日至四日不等。
对于那些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或者是结伙犯案的重大嫌疑人,提出审查批准的时间甚至可能需要再延长至三十日之久。
而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审查
批准逮捕书之后,也必须在最短七日内做出批准逮捕或者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综上所述,虽然被拘禁人员往往能了解自己的拘禁期限,但是具体情况还须根据案件性质以及法律程序的要求进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