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之规定,在
证据确凿程度不足以支撑
刑事指控的前提之下,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受到的
刑事拘留期间最多为期 37 日。
倘若公安机关对那些已经依法
拘留的人员,经过深入的调查与审核,判断其有必要采取
逮捕措施进行进一步审理的,则应该在
拘留期限届满之日起的三日内,将相关申请文件提交至当地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批准。
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例如案情复杂或涉及到重大社会影响等问题,公安机关所提出的审查批准申请的期限也可相应地予以延长,上浮幅度在 1 至 4 个工作日之间不等。
另外,针对那些
流窜作案、频繁作案甚至是构成
团伙犯罪的重大嫌疑分子来说,他们在受到刑事拘留之后,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审查批准的期限还可以再延长至 30 日。
然而,在等待审批结果时,
侦查机关并没有权力擅自行动,包括延长拘留期限或者改变拘留方式等行为都是严格禁止的。
为了
保证司法公正和公正审判,检察院必须于收到公安机关的申请文件之日起七日内,给出明确的批复意见:
批准逮捕还是不予批准逮捕。
如果得到检察院的批准逮捕指令,公安机关便应遵照执行;反之,若检察院做出了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那么公安机关就必须要在接获通知后的第一时间内立即释放
羁押中的嫌犯。
总之,无论何种情况,都会严守法定程序和时限,确保在
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嫌犯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拘留期限也不会超出 37 日这个最高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