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代位权之行使所必须满足的前提条件,主要包含如下几个方面:首当其冲的是,
债权人对于
债务人的债权应当是合理且已经到期的。
这就表达了,债权与
债务之间的关系明确且合法有效,并且履行期限已经届满,需要着重关注。
其次,债务人应当是疏忽或者不为而未行使其拥有的到期债权。
换言之,债务人并没有通过
诉讼或
仲裁等法律手段来向他的债务人追索权力,如此一来就直接地妨碍了债权人得以实现的债权。
除此之外,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并非专属自能由其自身行使的职权。
例如,因为扶助关系、
收养关系、供养关系以及
继承关系而产生的款项支付请求权;还有诸如
工资薪酬、
退休金、
养老金、
抚恤金、安置费等等,这些都不能作为代位权的标的。
最后,还需注意的是,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力的行为可能会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也就是说,如果债务人未能及时行使其权力,那么债权人的债权就有可能无法得到实现,这是我们必须要考虑到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