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法律惯例,公安机关在针对已
被拘留人员做出裁决时,若判定需施行
逮捕权,应在
拘留之后的不超过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以进行审查和批准。
然而,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之下,将审查批准时间延长一天至四天也是合法且符合规定的。
此外,对于那些流串作案、属于
多次作案或与他人
结伙作案等重大
犯罪嫌疑人的案件,其申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则可延长至三十天。
当人民检察院收到由公安机关
递交的申请
批准逮捕文书后,他们必须在七日内就该问题做出决定——即批准逮捕或是
不批准逮捕。
如若人民检察院拒绝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必须在收到通知后立刻释放被拘留人员,并将执行情况第一时间报告给人民检察院。
而对于那些尚有必要展开进一步侦查工作,同时又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标准的被监禁者,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他们可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概括而言,从
刑事拘留到执行逮捕之间的
有效期最长可达37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