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安部门进行的
纠纷调解过程中,通常都是基于双方
当事人自愿签订的调节协议为基础的。
然而,如果调解结束之后某方当事人对调解成果产生了异议,首先便需要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来确定这份调解协议究竟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确认了调解协议的合法性之后,如果发现存在
欺诈或者
胁迫等需要撤销的法定情形时,他们有权将此问题提交至法院以此来申请撤销这一份协议。
若是经审查发现调解协议本身并不具备
法律效力,或者在调解过程中有清晰可见的不公平与不公正的状况发生,那么调解失败的一方当事人便有权利进行再次协商,或者向公安机关提交书面反馈,详细地阐述自己后悔的原因以及具体情况,并要求对此事重新展开处理。
在此次过程中,他们必须强调自己的观点,并提供足够的
证据证明其立场,否则将很难去更改已经达成的调解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