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其理由为:公安机关主持调解时,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应当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又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他人的利益,该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后,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2002年,国家司法部制定的《人民调解若干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赋予人民调解的法律效力——即具有合同的效力。这是人民调解所取得的法律地位及法律效力。行政调解同人民调解一样,均属于诉讼外调解,所达成的协议虽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的效力,但对当事人均应具有约束力。因为,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一样,均是在自愿的基础上所进行的调解活动,按照现有法律规定,当事人对所达成的协议,都应当自觉履行。因此,可以说行政调解所达成的协议,仍应与人民调解所达成的协议一样,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