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
假冒伪劣产品之艰巨并非仅仅源于其显而易见的行为特征,更重要的在于其背后所代表的深刻含义。
所谓的
行为犯,即是将法定的
犯罪行为完全完成视作既遂的
刑事犯罪类型。
然而,对于出售假冒伪劣产品罪而言,其下属的
刑罚却是以实实在在的行为后果和实际销售额为必要条件。
换言之,出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实际操作并不足以满足
刑事惩治的要求,唯有在明确的
犯罪金额基础上,才能确立起出售假冒伪劣产品罪的确立。
所以说,对于参观者而言,能够理解到行为和犯罪金额之间的复杂关系,对于准确理解出售假冒伪劣产品罪的性质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
法规,只有当销售金额超过五万元人民币时,才有可能被判定为出售假冒伪劣产品罪。
反之,倘若销售金额低于五万元人民币的话,一般情况下不会构成此种刑罚,但不免会面临
行政处罚。
因此,综合以上因素判断出售假冒伪劣产品罪的成立与否,不仅仅要看行为本身,更要考虑到销售金额这一关键性的衡量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