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而言,派出所采取的
行政拘留措施的最长期限为15个自然日,同时,若因多种
违法行为而产生并执行的行政拘留,其总期限亦不得超过20个自然日。
然而,针对触犯
刑法的嫌疑人,公安机关有权利在
拘留之后的3个自然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这一期限可延长1至4个自然日。
对于那些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以及
结伙作案的重大
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的期限则可延长至30个自然日。
然而,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审查
批准逮捕申请书后的7个自然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因此,
派出所拘留的具体时长需依据具体案件的性质及相关情况进行判断与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