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事务处理过程中所涉及到的扣押对象所享有的被
扣押期限共计为 30 天,这个期限通常以实施该项扣押行动的那天作为起点,由此开始按照自然日的顺序延续计算,其中也包括了所有的
法定节假日在内。
举例来说,假如在 1 月 1 日这一天采取了扣押行动,那么到了 1 月 30 日这一天,便已经达到了 30 天的扣押期限。
然而,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如果在此期间内出现了对扣押物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等相关工作所需的时间,这些时间将不会被纳入到扣押期限之内进行计算。
此外,若遇到情况较为复杂的特殊情况,经过
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批准,扣押期限可以适当予以延长,但是延长的期限必须严格控制在 30 天以内,且必须要及时地以
书面形式通知
当事人,同时还需向其详细阐述延长原因。
据相关
法规规定,设定这段扣押期限的目的在于确保
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同时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扣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