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现行法律框架下,
违约金与
损害赔偿是否能够并行适用,我们不应做出一概而论的结论。
若是相关各方对违约金之数值低于所造成实际损害有异议,得向有关的人
民法院或
仲裁部门申请行使救济权,要求对此数额进行相应调整提高;倘若约定的违约金之数目明显高出所发生的损害程度之下限,相关一方也有权利申请公平合理的降低。
在司法执法实践当中,倘若单纯依靠违约金无法挽回所有的已然遭受的损失,则可能会允许受害方提出针对剩余损失的
赔偿诉求。
但是,当违约金已足够覆盖全部的社会
责任风险时,通常不会再允许额外的损失赔偿请求。
总之,对于此类问题的最终解决办法,必须结合具体的合同约定、
违约行为及其所引起的实际损失规模等众多元素来进行全面考虑,不能简单地一刀切地否定其相互独立的行使可能性或是其能够同步运用的必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