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所明文规定,
担保期间之具体规范可见以下述:担保期间可由各方
当事人签署契约进行自由约定。
若双方未能商定或约定内容模糊不清时,则担保期间自主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为期六个月。
在此期间内,担保期间不得出现中止、中断以及延长等情况。
对于
一般保证的
债权人而言,如在担保期间内向
债务人为提
起诉讼或
申请仲裁,则自保
证人拒绝承担
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即应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
诉讼时效。
而对于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来说,如在担保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
担保证责任,则自债权人向保证人提出此项请求之日起,便应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总的来说,担保期间的设定主要是为了明确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段,以此来达到平衡保证人与债权人间权益义务关系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