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聚众斗殴期间毁坏财物的定性情况较为复杂。
倘若毁坏财物是聚众斗殴行为所附带产生的结果,并且主要目的是实施聚众斗殴行为,那么对于首要分子以及积极参加者,应当以
聚众斗殴罪来定罪
处罚。在对其
量刑时,毁坏财物这一情节可以作为一个酌情从重予以考虑的因素。
但是,如果毁坏财物的行为与聚众斗殴行为相互独立,存在单独的故意,并且达到了
故意毁坏财物罪的
追诉标准(例如
数额较大或者具备其他严重情节等),那么就有可能既构成聚众斗殴罪,又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此时应当对其
数罪并罚。这里所说的“数额较大”,依据相关的司法解释,通常是五千元以上。对于这种情况,需要综合考虑全案的
证据以及
行为人的
主观故意等多方面的因素,才能够准确地进行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