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以夫妻共同名义进行
担保,而其中一方对此并不知晓。
在
起诉时,必须要证明该担保未得到这一方的同意。
首先,要收集诸如
担保合同、
借款合同等相关
证据,以此来证实担保事实的存在。
其次,要证明不知情的那一方没有在担保合同上签字,也没有作出同意担保的意思表示。
可以借助
证人证言、录音录像等方式来加以佐证。
接着,依据《
民法典》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背负的
债务,不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如果能够证明担保行为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并且另一方并不知情,那么该担保债务就不应该由夫妻共同承担。
在起诉过程中,需要将担保合同的相对方以及夫妻中的另一方一同列为共同被告,要求确认担保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并让担保合同的相对方承担还款责任。